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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0 m! a& B3 O+ j5 S- O2019年9月6日晚,黎某在賈某家做客,期間賈某打電話給陳某表示想打打牙祭,陳某提議“搞點新鮮魚來吃”。于是三人駕駛船只來到華容縣藕池河段,賈某提供捕魚設備和船只,負責控制發電機開關,陳某負責駕駛船只,黎某則幫助分揀魚類。三人合作通電撒網捕魚,直至當日23時許被華容縣漁政管理局和縣公安局共同查獲,當場扣押船只兩艘,電力捕撈設備一套,漁獲物282.75千克。 Z; {4 _9 s" g- }, n; H9 @/ r5 a3 b
- h3 @2 D, K- w6 v' ^判決結果$ Q" |3 c, d* p7 O4 `% T1 Y& {
賈某、陳某、黎某在洞庭湖中華圓田螺國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使用禁用工具電力捕魚,其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賈某、陳某、黎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拘役三個月、管制一年的刑罰,并共同賠償生態修復費用7540元。三人均認罪認罰,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的事實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承擔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民事責任。2 B* D d- ]) B7 Y-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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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 o: X( a$ @$ g
根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8 v/ D, K6 w0 |/ L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十三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K i! X$ E+ v7 M# E5 }
2017年,國家農業部(2017)6號農業部通告,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率先在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332個水生生物保護區逐步施行全面禁捕,并將率先全面禁捕的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進行通告。東洞庭湖中華圓田螺國家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屬率先全面禁捕的保護區,藕池河段屬該保護區的實驗區。 x2 W$ s- [0 O" b/ M3 a4 s2 K
電捕魚的行為屬于滅絕性、掠奪性作業,不僅直接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還使水體產生污染,破壞生態平衡,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官提醒大家應自覺保護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切莫因貪圖小利或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而以身試法。
5 w" j* i$ B" Y來源:華容縣人民檢察院$ p0 F) a4 o: v' r&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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